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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小新说法】销量不够“山寨”来凑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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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

  (四)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★◆★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◆★★■;

  (六)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◆■;

  销量虽重要,“山寨■◆■◆”来的业绩不能要。近年来,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,★◆★★◆★“山寨■★”版“名牌”已屡见不鲜★■,“山寨”商标的表现形式也从最初的■■★◆◆“用近似文字替代”(如■★★■“雪碧”与“雷碧■★■◆■■”、◆★◆◆■◆“奥利奥■■★◆★★”与★◆“粤利粤”等)演化为偷换、增减字母(如本案中的“XXXOR”与“XXOXOR”)。销售“山寨”产品短时间内可能真的能带来一些■■★◆■◆“业绩”,但假的真不了,欺骗长不了,这种既侵害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,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◆★■◆■,严重扰乱了市场良性竞争■◆★,“露头◆◆★”就会“被打”,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◆◆★★,本案中■◆■★◆,被告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该款电高压锅与原告某某尔公司销售的★★★“XXXOR”牌类似款电高压锅使用范围相同★★,但被告销售商品的商标◆◆◆★■■“XXOXOR”中仅比原告商标◆◆■◆“XXXOR”多了一个“O◆★★■”★◆■,其整体字母排列、拼读发音均具有较强误导性◆■◆◆■★,极易让普通消费者混淆,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“近似”◆◆■★■★,属于侵权★★◆■。案件经依法调解★★■◆■■,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下架■■◆★★“山寨”商品,并向原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■■★■。

  (五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◆■★◆★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;

  某某尔公司是全国知名厨具制造企业◆★★◆,其注册的“XXXOR◆◆■★■”商标被评为“驰名商标◆★★◆★”。某电器经营部主要针对农村市场销售各类家用电器■■★◆★★,为拓宽市场■■◆★◆◆、提高销量,常将一些■■“山寨■◆”版◆■★■◆“名牌”混迹商品之中。某某尔公司发现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一款电高压锅外包装上使用了★■■“XXOXOR”商标,认为其销售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◆◆■★★★,遂将其诉至法院★◆◆★★。

  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■■◆■★■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